(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因領取1439萬多元的退職金惹議。基金會提告討回遭駁回,二審今天認定,董事會決議未經衛福部核定而無效,改判陳炯松須還1439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提告主張,基金會的捐助章程或轄下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就董事長退職金的發放,無明確規範,且未依行政院訂定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經衛福部核定、備查,董事會自無權限決議發放董事長的退職金。

基金會主張,董事會在民國102年10月18日作成發放事任董事長陳炯松退職金的決議,衛福部不予備查,且要求基金會追回退職金,可見此決議無效,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男返還退職金。

一審判決駁回,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的醫療財團法人,應受主管機關衛福部監督其業務執行,衛福部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其主管法人董事長的支薪,102年8月23日訂有規定,衡酌董事長屬性、民間薪資水準等因素訂定薪資基準,送衛福部核定或備查。

二審合議庭指出,此件退職金給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質上為延期後付薪資,應適用衛福部在102年的規定,由董事擬議董事長退職金基準,送衛福部核定或備查後始得生效,程序未完備前,董事並無權限決議發給董事長退職金或定其數額,此決議為無效,判決陳男須返還1439萬9000元的退職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221



標題:病理發展基金會追討陳炯松退職金 二審改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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