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8日電)教育部近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將公費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進修學位的年限由4年縮短為3年,以因應公費教師專業發展的需求。

為充裕偏鄉或特殊地區師資,教育部推動師資培育公費生制度,經由師資培育的大學入學的公費生,公費可受領4年,包括學雜費、住宿費、生活津貼等補助;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不得少於6年,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為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教育部近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希望建立更完善的公費生培育措施。

教育部表示,辦法新增在公費受領期間,最低應修習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至少24學分數,藉以強化公費生專業知能及達成培育條件的義務。

考量育嬰留職停薪為少子女化及性別平等保障的措施、服兵役為國民應盡義務,教育部也增訂育嬰或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得視為連續服務的規定,但因育嬰或服兵役而留職停薪者,實際服務年限不得少於6年,倘有未滿服務年限,應償還公費。

原本師培公費生畢業後義務服務前4年不得於學期授課期間申請進修研究所等學位,為促進公費教師的教師專業發展需求,教育部也放寬規定,將年限由4年縮短為3年。(編輯:陳清芳)1130218



標題:師培公費生畢業後進修規定放寬 年限縮短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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