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教練涉猥褻性侵11女童 判刑29年6月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6日電)呂姓跆拳道教練利用教導兒童及少年機會,4年多來,涉嫌分別對11名女童掀衣摸胸、性侵,犯罪109次,新北地院日前重判呂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6月,可上訴。
新北地院於1月30日判決這起妨害性自主案,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為跆拳道教練,負責教導兒童及少年學習跆拳道,被害女子都是道館學員。
呂男卻利用指導女童學習的機會,在道館廁所、茶水間等處,趁機性侵或猥褻親吻女童、摸胸、摸下體等,並拍照留念。全部共11名女童受害,時間為民國108年至111年,長達4年多;被害人當時是國小二年級至國中三年級。
判決書說,被告於111年10月15日已離開涉案的跆拳道道館。案經被害人家長於111年提出告訴,檢警介入偵辦後,起出被告電腦硬碟、外接硬碟、行動電話內照片等相關證物,並由市警局還原刪除紀錄。
新北地檢署偵訊調查後,於112年8月,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兒少性剝削等罪起訴呂男。起訴書、判決書統計,呂男犯罪共109次,其中,最嚴重的被害人受害51次。
判決書說,被告犯後先一再否認犯行,藉故脫罪,甚至辯稱是經營權糾紛遭誣陷,直到照片還原後才坦承有拍攝照片;被告悔意不深,甚至有將性犯罪合理化之傾向,惡性重大。
合議庭認為,呂男藉由擔任被害女童教練之地位,多次引誘11名女童拍攝猥褻、性交行為的照片,又與其中2名女童性交,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及對兩性關係之價值觀甚鉅。
家長不願和解,且對為人師表行為感到失望;家長與檢方都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呂男造成年幼被害者身心受創,惡性重大;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等罪,分別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6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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