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商與友謀殺合夥人搶天珠 均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珠寶商黃焌柚與合夥的張姓男子發生嫌隙,108年與李政達合謀殺害張男並搶走上千萬元天珠,更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指出,黃焌柚涉另案入監執行中,因李政達歷審延押次數屆滿,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釋放,目前配戴電子設備監控中。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焌柚與張男結識多年,合夥經營天珠買賣,因合夥糾紛而心生仇怨,因此與有資金需求的友人李政達,共同謀議強盜張男隨身攜帶的天珠變賣。
判決指出,李政達等人依黃焌柚提議要向張男購買天珠為由,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上午,誘騙張男到台中市北屯區某茶館後方停車場,待張男到場,李政達等人隨即下車、控制張男行動,再持折疊刀連續刺殺張男共35刀。
李政達等人把張男裝有價值新台幣1042萬元天珠等物品的斜背包搶走後駕車離去,張男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警方循線逮捕李政達等人,並查獲幕後主嫌黃焌柚。
一審認為,黃焌柚與李政達強盜殺人罪證明確,犯罪動機、手段屬惡性重大,2人犯後否認犯行,又稱行兇計畫為開玩笑,犯後態度難謂良好,顯無教化矯正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未釐清黃焌柚與李政達教化、再犯可能性,據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堪認2人再犯可能性低,且有表示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量刑欠妥之違誤,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審酌李政達無犯罪前科,黃焌柚無人身傷害、殺人等素行,認定非窮兇極惡之人,不具無法教化改善的絕對反社會性,仍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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