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8日電)金管會公布金控以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規範,最終決議兩大公積配息適用不同財務標準,且以資本公積配息標準較草案大幅放寬,並自今年起實施;按2023年半年報標準試算,10家金控有望動用資本公積補充配息。

為防止金控過度動用老本配息,金管會2023年10月19日公布「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擬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同步明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但在修法公聽會上,金控業反映限制過於嚴格。

經過內部研議,金管會決議採納外界意見調整修法方向,相比原草案針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配息適用同一財務標準,金管會最終決議兩者規範脫鉤,且金控動用資本公積配息標準較原草案大幅放寬,若金控有意動用資本公積補充配息,將因此增加彈性。

金管會明定,金控動用資本公積配息,僅須符合2條件,第1,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資本公積。

第2,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另一方面,金管會對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訂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相比動用資本公積配息規範嚴格,但較原草案仍有放寬。

第1,資本結構方面,金控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

第2,資本適足率方面,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第3,財務健全度方面,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檢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應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第4,財務結構方面,金控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

金控多以年度盈餘作為現金股利發放來源,若金控有意動公積補充配息,以2023年半年報試算,有10家金控符合資本公積配息規定的資本適足率門檻,包括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及台灣金。但並無金控同時符合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4大財務門檻。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金控若有意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應依2023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數據為準,並經董事會通過、金管會核准及股東會追認等程序。

林志吉強調,過往金控動用公積配息相對少見,通常是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因此此規定其實是在特殊情形下適用;若金控以公積配股或以累積未分配盈餘配息,均不適用此規定。

林志吉說,金控是否要動用公積配息,涉及業者整體股利政策,由各金控依2023年經營情形自行考量。(編輯:潘羿菁)1130118



標題:金管會放寬資本公積配息規範 估10家金控有望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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