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諺涉殺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判無期 士院認定不具反社會性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陳柏諺涉殺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士院認定陳柏諺犯殺人罪事證明確,雖自首但未具真心悔悟不予減刑,審酌量刑前調查報告等情狀,尚不具無法改善的絕對反社會性,判無期徒刑。
士林地檢署今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後,由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柏諺於審理時僅坦承加工自殺,否認殺人,辯稱受到蔡女囑託而殺害蔡女,因此徒手多次掐扼住蔡女頸部致窒息死亡,與蔡女是謀為同死。
新聞稿指出,從卷內事證顯示蔡女對未來仍有規劃、生前仍維持日常生活,未查出任何遺書、自殺計畫等跡證,也沒有自殺意念與自我傷害等高風險情形,可見陳柏諺抗辯有違常理,認定蔡女未囑託陳柏諺將她殺害。
士院表示,依陳柏諺與蔡女的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述等,可知陳柏諺因向蔡女取回款項遭拒,一時心生怨懟,出手掐住蔡女頸部又拿抱枕遮掩蔡女臉部致窒息死亡,顯然陳柏諺因金錢糾紛而有殺害蔡女的動機與故意。
士院進一步指出,陳柏諺犯殺人罪證明確,雖於案發後返回租屋處輕生,並於警消人員救護時脫口而出犯行,此行為雖構成自首,但不具有真心悔悟情事,因此不予減輕其刑。
承審合議庭審酌,陳柏諺無犯罪紀錄,依量刑鑑定報告顯示,尚不具無法改善的絕對反社會性,而可對陳柏諺施以心理治療或最長期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
承審合議庭認為,斟酌檢辯雙方意見、台北馬偕醫院出具的量刑前調查報告,陳柏諺涉犯重罪,若僅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實屬過輕,不足以評價其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兼顧刑罰比例原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間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兩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又於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並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孰料,陳柏諺於同年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兇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士檢同年11月依殺人罪嫌起訴陳柏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蔡女辯護人則請求法官判處陳柏諺死刑。士院今天作出一審判決。(編輯:李錫璋)1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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