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設施 114年3月上路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6日電)環境部今天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增列項目為露營場產生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定於明年3月1日起生效,生效後若未設置水污處理設施,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
環境部今天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並於明年3月1日生效。其中要求露營場產生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長王嶽斌告訴中央社記者,去年預告草案後,原訂於今年7月實施,但業者表示需要緩衝期設置設施,所以訂定114年3月1日起生效實施及稽查開罰。
王嶽斌指出,明年3月1日起,露營場若未設置污水防治設施,各依水污法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可勒令歇業;若是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卻操作不當、放流水不符標準,可處3000至30萬元罰鍰。
王嶽斌說,針對需要申請合法化的業者,環境部也有訂定「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就污水部分如設置污水處理設置,並將所有生活的廢水都收集、並妥為運作處理,處理容量須符合露營區的人數等。
王嶽斌強調,此次修正除明確條文文字,且給予足夠時間讓業者確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處理,來落實改善污水污染,故緩衝期過後會有重點稽查計畫執法,開罰不改善業者;此外,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也會採樣檢測放流水是否符合標準。
環境部表示,根據統計,全台約1700多處露營場,僅約200餘處為合法露營場,且多數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
環境部說明,所謂足夠處理量,是指露營場依其最大服務人數乘以每人每天污水排放量(約0.2立方公尺),計算出每日最大污水處理量。(編輯:李亨山)1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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