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賴姓受刑人沒有請求權,且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並對公益有重大損害,駁回聲請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晚間公布新聞稿指出,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選舉權的要件等,均須依照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始得以具體化。

新聞稿指出,選舉權的行使除投票行為,必須搭配獲得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求得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本件經審查結果,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戶籍所在地,性質為管制封閉場所的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最高行指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時准許賴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未准他的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聲請,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賴姓受刑人主張,他現於花蓮監獄服刑,設籍於花監已6個月以上,民國113年1月13日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他為有投票權人,但以往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並未於花監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質上無法行使選舉權。

賴男向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裁准賴男聲請,花蓮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花監設置投票所,花蓮選委會提起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聲請確定。

本件裁定為受刑人聲請在監獄設投票所,一審獲准的第2案。第1案為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一審獲准,二審駁回確定後,他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讓他明年1月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行使選舉權,憲法法庭15日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編輯:蕭博文)1121228



標題:受刑人投票第2案遭駁確定 法院:若裁准有損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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