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違規機車事故騎士癱瘓 嘉縣警局判賠300萬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3日電)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吳姓員警被控於109年駕警備車攔停違規騎士發生事故,騎士終身癱瘓,家屬聲請國賠,嘉義地院認為員警有過失,判警局需賠近新台幣300萬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指出,吳姓員警於109年9月11日上午駕駛警備車行經嘉義縣義竹鄉一處產業道路時,發現8旬陳姓老翁騎機車紅燈違規右轉,則上前欲攔停取締。
不過,員警多次以鳴按喇叭、開啟警報器等方式攔停,副駕駛座員警也以大聲呼喊停車,警備車甚至一度超車停在機車前方欲攔停,但陳姓老翁均未停車繼續前行,當時員警懷疑老翁涉及酒駕或是通緝犯,則前進向右切換車道至機車前方,造成機車撞上警備車。
民事判決書表示,受傷的陳姓老翁送醫,醫院診斷老翁顱內出血、顏面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害,治療後,老翁終身癱瘓,需臥牀度餘生,其家屬向嘉義縣警察局聲請國家賠償,依據醫療費、終身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請求賠償800多萬元。
嘉義地院表示,這起車禍事故經送鑑定結果,認為吳姓員警駕駛警備車向前行駛,同時由左向右靠,欲迫使陳姓老翁所騎的機車停車時,而撞擊機車,攔車取締失敗,員警過失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老翁的駕照已遭吊銷,騎機車不服被攔車取締,應停車而未停車,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認為,員警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也就是老翁的身體健康權,員警所屬機關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吳姓員警雖有權利行使攔停行為,仍應依相關法令進行,惟員警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造成過失。
嘉義地院指出,依據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嘉義縣警察局應給付陳姓老翁214萬多元、給付老翁妻子25萬元,以及分別給付老翁的4名子女各15萬元。(編輯:謝雅竹)11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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