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8日電)嘉義市曾姓女子汽車停路邊遭路樹壓損,保險公司理賠後,向管理的嘉義市政府提國賠遭駁回;保險公司上訴,嘉義地院認為市府、曾女都有責任,判市府須賠償一半理賠金確定。

嘉義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指出,曾女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下午停放自小客車在嘉義市世賢路1段慢車道,遭倒塌的行道樹壓到受損,曾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賠付修車費用約新台幣8萬多元。

保險公司則向管理行道樹的嘉義市政府提出國賠,當時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透過市府提出的行道樹巡查紀錄,以及當時出現蒲福風級7級疾風的最大陣風,屬於不可抗力的天災,因此駁回國賠的聲請。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相較於蒲福風等級為8級,一般敘述為「小樹枝被吹折,步不行不能前進」,但事故當日均不屬於蒲福風等級為8級,可知當日風速並不會造成樹枝折斷。

嘉義地院指出,造成車損的行道樹應是整棵倒塌,而非樹枝斷裂,若當日風力確實會造成樹枝折斷,理應有其他多棵樹木樹枝會被折斷,並無其他樹木樹枝被折斷;事故樹木整棵倒塌,應是樹木本身樹根或樹幹有腐蝕,並因當天風力造成樹木倒塌,不是天災所造成。

嘉義地院表示,即使市府派人有定期巡查樹木,但這起樹木倒塌壓損汽車,並非天災所造成,因此,市府對車輛的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嘉義地院認為,曾女的自小客車違規停車也有過失,因此,雙方各應負擔50%過失責任,另外,求償金額8萬多元應扣除折舊後損害金額為7萬多元,判市府須賠償金額為3萬多元。(編輯:黃世雅)1121218



標題:汽車遭路樹壓損提國賠 嘉市府須付一半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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