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涉變臉謎片牟利案 二審28日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網紅「小玉」朱玉宸被控利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一審遭判刑5年半。二審今天開庭,小玉認罪鞠躬致歉說,願受懲罰,請求輕判;法官庭末諭知28日宣判。
小玉朱玉宸以長髮造型前往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庭上起身鞠躬說「對不起」,要公開向所有被他傷害的人道歉,他認罪,願意接受懲罰,並請求從輕量刑,如果加重刑度,擔心無法工作賠償被害人,現在他有盡力工作,賺錢償還被害人為他的第一目標。同案被告、助理莊炘睿也認罪。
5名被害人表示,小玉及莊炘睿沒有悔意,也沒有任何賠償,而且小玉等人犯行嚴重影響她們的工作、商譽、生活和家庭,使她們遭受異樣眼光,一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
告訴代理人指出,小玉、莊炘睿雖和部分被害人簽調解筆錄,但至今皆未履行任何賠償,且兩人都已經脫產,小玉名下公司已廢止登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公訴檢察官指出,小玉、莊炘睿散布影片,對被害人社會形象、生活、精神造成極大傷害,且已存在網路上的影片,實際上難以全部回收,被害人仍要無止盡擔心影片被有心人士流傳;一審認小玉違反個資法119罪,判應執行刑5年6月,均得易科罰金,量刑過輕,建請法院每罪宣告刑至少7月。
二審合議庭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28日上午10時宣判。
全案緣於,小玉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與合成軟體,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圖像,製作猥褻與色情影片並散播牟利新台幣1000餘萬元,檢方依涉犯妨害風化、個資法、加重誹謗等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玉宸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莊炘睿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認原審量刑過輕,無法達到警惕效果,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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