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喫河豚釀1死品種檢測為月尾兔頭魨 毒素極強2生魚片可致死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6日電)南投縣食用河豚中毒致死案造成1死、8人不適。食藥署今天公布食餘檢體檢驗結果,品種為月尾兔頭魨,內臟、皮膚及肌肉皆含極強河豚毒素,喫2片生魚片可能就達到致死劑量。
在南投縣仁愛鄉開設小喫店的洪姓男子11月25日晚間煮河豚肉邀鄰居友人聚餐,26日上午友人感覺身體不適,前往洪男住處探詢,進門發現洪男已倒臥在地無呼吸,參加聚餐8人則送醫治療無生命危險。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11月29日收到河豚肉食餘檢體,結果今天出爐,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經比對DNA確認魚種及毒素,3件檢體皆屬「月尾兔頭魨Lagocephalus lunaris」。
食藥署研究檢驗組組長王德原說明,河豚毒素(TTX)檢驗結果則顯示,生魚片檢體檢出TTX高達134.30mg/kg,魚肉湯(含魚肉)檢體熟肉與湯,分別檢出TTX達33.48mg/kg與31.86mg/kg,內臟及皮檢體也確認檢出河豚毒素,但因基質複雜,尚難精確定量。
王德原表示,這次案件中,1片生魚片重量大約10克,推估每片有1.34mg的河豚毒素,而參考日本的河豚毒素限量是2mg,歐洲則更低,1到2mg就達上限,因此「喫2片可能就達到致死劑量」。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副教授陳泰源指出,月尾兔頭魨又稱作月腹刺魨、慄色河魨、毒鯖河魨等,屬四齒魨科,主要分布於印度至西太平洋區,台灣四周海域均能見其蹤跡,體長可達50公分,其背面及腹面均布滿小棘,尾鰭後緣呈新月形,內臟、皮膚及肌肉皆含河豚毒素,毒性極強。
林金富重申,依照食安法規定,有毒的食品禁止販賣、製造、儲存,連當作贈品都不行,所以也不可以把有毒的河豚當作贈品送給人家,否則涉違反食安法,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並勒令歇業停業,甚至可廢止登記;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更嚴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據食藥署統計,台灣近10年來共發生4起食用河豚中毒案件,造成17人送醫、1人死亡;至於日本雖然處理河豚是證照制,但依東京都保健醫療局資料顯示,近10年共發生180件食用河豚中毒案件,導致246人送醫、5人死亡。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周珮如再次提醒,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毒性約為氰化鈉1000倍以上,加熱無法將毒素破壞,毒素主要存在於河豚卵巢、肝臟、腸、皮膚甚至肌肉組織中。通常於食用後10至45分鐘產生脣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則甚至導致死亡,死亡率約為61%。(編輯:陳政偉)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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