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6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行政院版共計25條,共分4大重點,分別為完備行政支持系統、確保健康飲食、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及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審查會經過討論後,增訂1條條文,無保留條文。

為落實國家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審查會也增訂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提案,要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此外,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部分,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草案明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編輯:林興盟)1121206



標題:立院初審 傳播營養健康飲食假消息每次最重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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