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午餐禁用非國產肉函告無效案 台中巿府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興訟。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巿議會提告救濟,日前判台中巿府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9年9月間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殘留容許量,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110年10月間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為第4條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第4條其餘規定部分,則已備查。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台中巿政府主張,行政院做出的原處分(無效函告),侵害其公法人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的利益,台中巿政府有權以當事人身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去年5月間憲法法庭做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就地方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均合憲。
法院指出,本件若台中市認其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行使權限,以當事人身分,提起救濟請求撤銷,合議庭已於8月底裁定命台中市議會參加本件訴訟,但台中市議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具狀表示意見。
合議庭指出,台中巿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並不是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因此並沒有因本件自治條例規定經行政院以原處分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台中巿政府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核無權利保護的必要,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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