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紅火案,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今天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以下為紅火案大事記:

--民國95年12月4日,台北地檢署偵辦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因傳喚、拘提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到案,發布通緝辜仲諒,時效至民國120年3月。

--96年2月15日,北檢先行起訴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前副總經理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

--96年3月2日,北檢對辜仲諒前妹婿即前中信銀行總經理陳俊哲發布通緝。

--97年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張明田8年徒刑、林祥曦7年6月徒刑、鄧彥敦7年2月徒刑。

--97年11月24日,因最高檢察署要求,特偵組承接辜仲諒所有案件。遭通緝的辜仲諒自日本返台歸案,特偵組訊問後,諭令新台幣1億元交保。

--98年12月24日,特偵組依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及洗錢等罪嫌起訴辜仲諒。

--99年10月18日,紅火案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應執行9年徒刑。

--102年5月31日,紅火案二審宣判,台灣高等法院依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應合併執行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判處張明田8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判鄧彥敦7年6月、林祥曦8年。

--1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未釐清本案被害人到底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行,也未交代如何計算出犯罪所得逾億元,撤銷二審判決,將紅火案發回高院。

--107年9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判3年6月;判張明田4年、林祥曦2年、另改判鄧彥敦無罪。

--108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認定,高院更一審對於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等人決定出售結構債時是否獲利可期,又本案被害人究竟是中信銀行還是中信金控,調查並未詳盡,撤銷更一審判決,將紅火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另就鄧彥敦部分判決無罪確定。

--110年4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結紅火案,認定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等人行為,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

--111年5月12日,最高法院以更二審未詳加調查辜仲諒等人有無背信故意等理由,撤銷更二審判決,將紅火案發回高院。另就張明田、林祥曦被控間接操縱股價部分判決無罪確定。

--111年8月9日,高院更三審開庭,辜仲諒庭上強調沒有犯罪;檢辯雙方就處分結構債時,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

--112年11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結紅火案,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判決無罪。檢方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1130



標題:紅火案大事記

地址:https://www.iknowplus.com/post/56834.html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