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原國道警察局鄭姓員警涉嫌性侵少年、拍攝猥褻影像,總計27人受害。一審判鄭男9年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今天改判8年4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鄭男擔任警察,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對相關法律知之甚詳,竟無法克制私慾,受害人數眾多且犯案次數頻繁,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

高院合議庭考量,鄭男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依與少年性交罪及公務員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等罪,改判8年4月有期徒刑;另外,鄭男被控分別對2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未違反意願而性交部分,獲判5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也可上訴。

全案緣於,原國道公路警察局第9公路警察大隊鄭姓員警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少年,去年9月間涉嫌在台北市公共廁所性侵對方,被害人提告,全案曝光,檢警拘提鄭男到案,。

國道警察局去年9月13日召開考績委員會議,決議記鄭姓員警2大過並免職、第9公路警察大隊大隊長記小過,並追究其他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

檢方在鄭男電腦中查獲大量兒童及少年不雅照,循線查到9名受害者,檢察官去年11月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鄭男,並請法院從重量刑。檢警清查鄭男手機、電腦,又找到多名被害者,去年12月追加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鄭男9年徒刑,另罪判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蕭博文)1121123



標題:涉性侵少年拍猥褻照27人受害 前員警改判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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