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士林地院表示,由於某庭長日前被法官指控拒絕於判決書簽名,導致主文公告延遲,恐有違法之虞,經5度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調查,今天決議不付處置,並報司法院核備。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由院長彭幸鳴依照職權,且按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來發動法官自律委員會,並於10月20日、11月3日、7日、14日、21日召開自律會。

新聞稿指出,自律會調閱了此名法官所指判決的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及主文公告過程的電磁紀錄、監視器畫面及門禁刷卡紀錄及相關證人陳述。

士院表示,依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此名庭長基於審判長職責,核閱所屬庭員的判決稿後,認為未說明有利當事人的攻擊防禦方法及不採信證物的理由,才於評議簿提出不同意見,希望再開辯論或待補充判決理由後再簽名。

士院指出,審酌此名庭長出於維護審判品質,提出不同意見書與暫不簽名的理由正當,且庭長於宣判日後第2天已完成簽名,難認有違反職務的違失。

至於不准公告主文的部分,士院則表示,判決主文應按時公告,以昭公信,此名庭長於宣判日通知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於法不合,但依據「法官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當稽延自律基準」,此名庭長遲延主文公告2日,未逾越管考日數,因此不構成自律事由。

士院認為,此名庭長針對此案的判決稿簽名、主文公告等事宜處置,均未構成自律實施辦法「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因此決議不付處置。

全案起於,一名士院法官於10月16日在法官論壇發表文章指出,某件案件宣判當天,庭長閱覽判決書後,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卻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

提出指控的法官文章提到,受命法官請庭長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仍堅拒;受命法官於審判系統上傳判決書,並將判決書原本及卷宗交付書記官,庭長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判決主文」,致宣判日未能依法規定公告主文。

這名法官於文章中表示,宣判翌日,庭長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系統中撤下,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請庭長在判決書上簽名及同意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遭拒;宣判第3日,院長告知庭長應循制度辦理,庭長才在判決書上簽名。士院召開自律會審議後,今天做出決議,認為此名庭長不付處置。(編輯:張銘坤)1121121



標題:庭長被控拒簽判決書涉違法 士院決議不付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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