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 魯紀賢50萬元交保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扯鈴教練魯紀賢涉嫌收受至少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魯男等10人。其中,羈押中的魯紀賢等7人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裁定魯男50萬元交保。
不過,由於魯紀賢確定今天無法籌到保證金,北院將他先行收押解送台北看守所。
檢方起訴指出,魯紀賢於民國109年間前往中國洽尋扯鈴商演活動時,遭中國情工人員吸收,隨後透過中國民眾田曦以地下通匯等方式,接收中國資金至少新台幣570餘萬元,並於111年間承租台北市士林區某處房屋作為發展組織據點。
檢方調查,魯紀賢先吸收原為軍中士官、兵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再透過他們接觸、拉攏、吸收現役軍士官兵同袍或友人加入組織,並利誘這些現、退役士官兵協助收集、提供包括教育訓練講習實施計畫、競賽、測考實施計畫、工作會報資料等軍中文件。
檢方查出,包括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除了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供魯紀賢收受報酬及中國資金使用,以維持組織持續運作,另協助魯紀賢在組織據點的相關業務,並均領有報酬,以此方式幫助魯紀賢為中國發展組織。
檢察官今天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魯紀賢、林明慧、李得勝、林姿穎、常德隆、馮世維等6人;依國安法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依違反銀行法起訴田曦。另有一名何姓被告不起訴處分。
北檢偵辦期間,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魯紀賢、林明慧、李得勝、林姿穎、常德隆、馮世維、趙亦偉等7人獲准。案件起訴後移審台北地方法院。
北院審理後,認定魯紀賢等7人涉犯國安法,犯罪嫌疑重大,有強烈的逃亡動機,而有羈押的原因,但法官審酌目前案情的調查過程,以及多數被告均坦承犯行,檢察官也已偵查終結,並提供明確的證據在案,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魯紀賢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另外,其餘6名被告分別以25萬元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馮世維也確定今天覓保無着,先行收押解送北所。(編輯:張銘坤)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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