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設投票所遭駁 法界:可聲請憲法裁判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法界人士表示,受刑人若不服裁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年1月13日舉行,林姓男子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戶籍遷入北監。他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但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認為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10月間裁准林男聲請,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桃園市選委會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裁定,駁回林男聲請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林男聲請暫時處分雖然被法院駁回確定,但仍有救濟管道,可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施行後,已有台義爭女案的成功先例。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界人士表示,憲法法庭在台義爭女案的判決書中提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的「確定終局裁判」,並不限於「本案」裁判,即使是非本案的「裁定」,如果是已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也包含在內。
法界人士說,林男的本案目前在台北高等法院審理中,他所聲請的暫時處分(聲請在台北監獄設立投票所),已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林男目前可尋求救濟的管道。(編輯:張銘坤)1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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