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彰化縣大城鄉前鄉長蔡鴻喜、前祕書王宏銘,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向鋪設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蔡、王撤職,停止任用3年、4年。

監察院指出,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等為併網需要,都須施作陸域電纜管排工程到台電變電所。王宏銘於民國107年到109年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祕書期間,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電纜管路工程廠商索討新台幣450萬元,另向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廠商索取750萬元,並從中收取475萬元。

監察院表示,蔡鴻喜擔任大城鄉鄉長期間,利用廠商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大城鄉管轄鄉道機會,向廠商說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再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地方傭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

監察院認為,2人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處蔡鴻喜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4年;王宏銘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王宏銘去年底選上彰化大城鄉第22屆鄉民代表,也當選代表會主席,因本案遭到解職。

懲戒法院認為,王、蔡違失重大,考量2人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實際朋分的全部犯罪所得,蔡鴻喜為提升地方建設,推動社會照顧及急難救助,推廣在地農業等鄉政努力,判處王宏銘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蔡鴻喜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1112



標題:涉向廠商索賄 前彰化縣大城鄉長遭判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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