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日電)環境部預告碳費費率審議會草案,訂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環境部強調,不能以此很明確說碳費費率會每年檢討1次,而是蒐集國外或國內相關資訊進行研析。

環境部於10月31日預告「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草案」,訂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雖然草案訂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但不能很明確就說碳費費率會每年檢討1次,而是會就國內外相關資訊進行研析,必要時請委員諮詢。

黃偉鳴指出,現在是先提出組織架構供各界討論,讓外界清楚碳費相關制度進展;草案到月中之後蒐集意見修正,再進行法規行政程序;至於預計何時能遴選出第1批委員、費率審議頻率、專家學者擅長範疇等,需待意見蒐集完畢、草案公告後再進一步對外說明。

黃偉鳴表示,大方向仍以明年第1季召開審議會為目標,碳費費率則交由審議會討論後決定。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依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

根據草案,審議會召集人由環境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委員19至23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其中政府機關以外的委員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草案規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1次。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目前規劃初期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的製造業及電力業,將依明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民國114年繳交。(編輯:張雅淨)1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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