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朱姓男子疑不滿母親約束其金錢、成家等,持刀弒母再分屍裝垃圾袋丟棄,一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今天宣判,仍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朱男今天到庭聽判時表示,母親把他送醫,想把他關在醫院,應該是犯下自衛過失致死,怎麼可以判帶著一顆懺悔之心的人重刑,應該撤銷判決。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男患病原住在安養之家,民國110年9月被母親接回照顧,雙方卻發生衝突,朱男持菜刀殺害母親,再以砂輪機分屍,裝進垃圾袋丟棄。

朱男分屍過程中受傷赴醫院手術住院,醫院聯繫不上朱母,改通知朱男的舅舅;舅舅到朱男家中找人時發現有大量鮮血,向警方報案。

朱男恐東窗事發,聯繫清潔人員打掃家裡並佯稱血跡是殺豬所致;因朱男無法交待母親行蹤,警方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朱男提垃圾袋滲出血跡並丟棄社區子母垃圾車。

一審認為,朱男坦承犯行,經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朱男坦承弒母作案計畫是策劃4個月後才動手,且犯後毀屍滅跡,足以證明朱男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未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損程度。

合議庭認為,朱男砍刺母親數刀致死,事後又支解屍體,丟棄毀跡,手段兇殘,審酌因母子間金錢運用、治療方式與控管等衝突,以致母子關係長期僵化,加上罹病影響朱男選擇能力,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朱男砍殺母親,並稱「砍脖子才會死」,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又朱男自覺殺母即可擺脫控制,進而成家立業,所述情節並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非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

二審認為,朱男以兇狠手段剝奪母親生命,又為免犯行遭司法審判,支解母親屍體後丟棄,已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其犯行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憫恕之虞,朱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仍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14



標題:思覺失調男弒母分屍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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