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民事訴訟法 上訴案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祕書長吳三龍等人列席,並備質詢。
司法院表示,為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的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審理效能,因此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條文規定,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此外,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核定。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初審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編輯:蘇志宗)1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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