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未依規通知 襲胸男治療未到違性侵防治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林姓男子5年前因襲胸案服刑完畢後,台中市府命他應接受治療,但他未報到,經檢方依法起訴,台中地院認定通知書未依規送達判無罪,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判決無不當,全案駁回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民國107年1月間,對2名女子觸碰胸部,經台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林男於108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
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評估後,認定林男有接受1年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必要,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命他應按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但他多次未按期至指定地點報到。
林男於110年3月間因竊盜案入監服刑,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傳真通知單至法務部台中監獄,轉知林男應於出監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但他於同年4月出監後,仍未按期至指定地點報到,經台中市府以信函通知未到,處以罰鍰新台幣1萬元,並依法移送台中地檢署,經檢方偵辦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他不知道衛生局處罰鍰,也沒有收到通知書。法官查出,社會局傳真通知單至台中監獄,傳真文書上並未蓋用任何機關印信,也無監所送達人的簽名,雖通知函事後寄達林男住處,但無人簽收,難認已合法送達,因此判林男無罪。
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行政機關文書未依規定以「書面」方式送達,難認已經合法送達,縱使林男當時已簽收傳真文件,或已知悉通知書內容,仍無到場接受治療或輔導教育的義務,原判決無罪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上訴。
台中市政府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衛生局為儘速通知個案知悉相關課程資訊,在得知林男因他案入監服刑時,即以傳真方式通知監所代為轉達,個案本人亦有簽收,代表此通知已送達。
對於法院判決此通知因送達程序有疑義而無效,衛生局尊重判決結果,已立即檢討改善,並再次通知個案進行身心治療與輔導,若個案無故未到,將依法開罰、絕不寬貸。(編輯:陳仁華)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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