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針對去年11月舉行的九合一大選暨修憲複決公投,呂姓男子不服因確診而無法在當天投票,提告要求中選會就此事作成違法註記。法院日前判男子敗訴,可上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去年透過新聞稿指出,投票日在即,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尚未解除隔離的確診者不得外出。

呂姓男子主張,於去年11月21日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新竹市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命他自去年11月21日至26日進行居家隔離,他因此無法在去年11月26日完成投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請求延長他投票時間到隔離結束後的翌日中午12時。法院駁回假處分。

本訴(行政訴訟)部分,呂男主張,中選會依選罷法規定,負有使選舉權人於戶籍地投票的義務,且應提供合宜的投票場所供選舉人完成投票;中選會於疫情開始後3年期間,已可預知即將舉辦重要選舉,卻無任何因應,也未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致使確診的國民喪失依憲法享有的選舉權及複決權。

呂男請求法院裁判中選會應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選舉,就未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給他完成投票一事作成違法註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由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可知,立法者並沒有使主管機關可就同一選舉的投票日,分定數日;呂男所指中選會應採取的積極作為義務,例如部分人得在不同時間提早或延後投票等,此部分已涉及要求中選會辦理立法所無,甚至違反法律明文本旨的問題。

法院指出,本件呂男請求註記的確切內容不明,且難認中選會有違法,日前判決駁回,即呂男敗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1010



標題:民眾確診無法投票 興訟控中選會違法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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