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廣告勿用競爭對手名稱搭便車 公平會:最高可罰2500萬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6日電)數位經濟時代來臨,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提醒業者下關鍵字廣告時,不要隨便「搭便車」,否則構成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情形時,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公司付費向搜尋引擎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增加網站曝光率或到訪率,已成為時下爭取商機的常見方式。不過,公平會提醒,如果購買競爭對手的名稱、品牌作為關鍵字廣告,可能因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接著指出,近年已有多件裁罰業者不當關鍵字廣告的違法案件,具體情形包括A公司購買競爭事業的名稱、品牌作為關鍵字,使得搜尋結果的廣告標題同時出現A公司與競爭對手的名稱或品牌,以及點選廣告後,會進入A公司網站;上述情況會使民眾誤以為A公司與競爭對手有一定關係,屬於不當攀附競爭對手商譽的違法行為。
公平會強調,事業如果為了增加自身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以不當關鍵字廣告攀附競爭事業的商譽,這種「搭便車」行為,不僅減損競爭對手的經濟利益及潛在交易機會,如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情形時,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並令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重申,事業選用關鍵字廣告時,應該更加審慎,避免違法。(編輯:張若瑤)1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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