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高雄監獄陳姓受刑人遭管理員邱楷燈等聯手雜役私刑凌虐致死,被最高法院依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判刑定讞。懲戒法院判決邱楷燈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5時許以腳踹門發出聲響,管理員李振賓、邱楷燈、受刑人雜役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人拘禁陳男,並聯手以腳、徒手攻擊陳男的腹部、頭部,甚至將咖啡淋在頭部、肩膀。

邱楷燈等人將陳男帶回舍房後,對陳男出現嚴重病竈、在舍房內哀號、呻吟置若罔聞,直到當晚10時20分許,陳男經急救無效不治。邱楷燈、李振賓事後為隱匿上情,並未在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戒護科舍房日誌、夜勤舍房值勤日誌簿等公文書如實記載。

法院審理後,邱楷燈分別被依偽造文書、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判處1年2月、3年10月徒刑定讞。法務部案發後將邱楷燈停職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邱楷燈所為戕害人權,重創矯正機關形象,造成的損害及影響非輕,審酌邱楷燈並未實際動手,犯後已與陳男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使損害稍獲彌補,值得肯定,判決邱楷燈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1006

邱楷燈


標題:高雄監獄虐死囚犯案 管理員邱楷燈遭判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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