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台北仰德大道106年發生水泥車連撞汽機車的4死8傷車禍案,檢方查出代檢廠驗車涉貪。一審認為肇事車輛公司負責人陳美蘭不知情,判決無罪,二審高院日前仍判無罪,還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偵辦仰德大道車禍案時,發現肇事車輛無手煞車裝置,卻通過民間汽車代檢廠檢驗。

檢察官查出,代檢黃牛於民國106年至108年間,每次向車主或車行收取新台幣1萬2000元到8萬元,再安排代檢廠用「選手車」(車況良好的車輛)懸掛原本送檢的水泥車車牌通過驗車,並將部分款項交付代檢廠,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12人。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涉案代檢廠受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新竹區監理所委託從事車輛定期檢驗工作,屬於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具有委託公務員身分,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一審認定11名被告涉犯交付賄賂、收受賄賂、圖利等罪,黃姓代檢廠負責人判刑4年,呂姓代檢廠負責人判刑3年2月,王姓代辦業者判刑1年;另8名被告因認罪繳回所得且情節輕微,判刑7月至2年不等,均獲緩刑;至於車禍肇事車輛公司負責人陳美蘭,不知道驗車造假,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與其他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檢察官未證明陳美蘭主導、指示、知悉車輛的檢驗處所及方法,難從卷證內容形成有罪心證,仍判決陳美蘭無罪。

黃姓代檢廠負責人、呂姓代檢廠負責人、王姓代辦業者,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過重,請求給予緩刑;二審認為,涉案代檢廠受公家機關委託,不顧交通安全,藉此牟利,一審判決量刑妥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指出,檢察官如不服陳美蘭的無罪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即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編輯:李錫璋)1121006

陳美蘭


標題:水泥車代檢涉賄肇事致死傷 公司負責人二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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