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時任公路總局某工務段養路士的林姓男子涉向廠商收勞務費達百萬多元,一審審酌已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圖利罪判他2年10月。二審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施作管線埋設工程,需申請大量路證;林男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挖掘申請及核發道路施工許可證,他自民國105年到110年要求欣桃公司將路證申請等業務交由他代辦。

檢警查出,林男除了保證能如期取得路證,每件還收取至少新台幣3500元「勞務費」,獲取現金及約定債權共計逾新台幣120多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長時間代理欣桃天然氣公司製作文件申請路證,因而取得逾百萬不法利益,足見林男並非一時失慮,且已嚴重破壞人民對申請路證處理的信賴性。

一審審酌林男坦承犯行,且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等,符合減刑要件,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10月。

林男僅針對判決量刑提起上訴,主張他只是代業者申請路證,並未造成損害,且是為了貼補家用,才有本件犯行,應適用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請求減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林男犯行破壞公務員對於公職的忠誠義務,損害國家利益甚鉅,且原審刑罰裁量權的行使,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沒有明顯失當情形。(編輯:張銘坤)1121003



標題:公路總局養路士索勞務費逾百萬 二審判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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