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眾院國防授權法草案 提美台聯合生產武器可能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華盛頓12日專電)美國聯邦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今天公布2024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草案。草案提到美台聯合生產武器的可能性,以解決台灣軍售項目延遲交付問題,並增強台灣補充自身庫存能力。
美國眾議院軍委會本週開始將針對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NDAA)展開各小組討論。軍委會今天公布國防授權法案軍委會版本草案內容。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1979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1913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18個條文,中文版約4600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3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3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3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法3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2條B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6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
- 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2000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年3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
在協助台灣維持自我防衛能力方面,國會支持台灣透過對外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直接商業銷售(Direct Commercial Sale)、產業合作等方式獲得國防物品與服務,以支持不對稱戰略能力。
以及,確保即時審查和回應台灣對國防物品與服務的要求;與台灣進行實地訓練與軍事演習;促進台美國防官員在戰略、政策與職能層面交流;擴大人道主義援助與救災合作。
國會也指出,面對中國政府限制或影響自由行使權利與民主選舉的激進行動,美國應擴大對自由開放社會的支持。
草案也提到,台灣目前面臨美國軍售交貨期很長的問題。促進美台在該區域的聯合生產武器可以減輕美國國防工業基地壓力,加快達到初始作戰能力時間,並建立台灣在危機中補充自身庫存的能力。委員會要求美國國防部長最遲在2024年3月1日前,向國會軍委會提交報告,說明與台灣聯合生產武器彈藥的好處與挑戰。
日經亞洲(Nikkei Asia)去年10月曾報導,一名直接知悉拜登政府內部商議狀況的消息人士坦言,台美聯合生產武器已展開初步討論。模式可能是由美國國防公司提供技術、在台灣製造武器,或是在美國運用台製零組件製造武器。
美國國務院首席副發言人巴特爾(Vedant Patel)當時表示,美國正在檢視所有選項,以確保能以符合「台灣關係法」的方式盡快移交軍備給台灣。他指出,「如外界所知,美國已為台灣安全提供各式各樣服務與軍備,美方相信迅速移交相關技術與服務,對台灣安全不可或缺。」
慣例上,美國參眾兩院軍委會會分別提出國防授權法案,經兩院軍委會各自通過法案後,送交兩院院會審議並表決通過。但由於參眾兩院版本不同,兩院必須透過協商尋求共識,並各自針對最後版本重新表決通過後,才交由總統簽署生效。(編輯:韋樞)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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