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爆出勞資爭議,工會發動罷工遭公司求償613萬元。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罷工行為是本於工會及勞工權益保障的正當行使,仍判公司敗訴、工會免賠。仍可上訴。

此外,工會另提起訴訟主張,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已違反協議約定,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公司須依協議約定,給付工會新台幣600萬元違約金及利息。可上訴。

判決指出,美麗華開發公司主張,公司經營高爾夫球場在民國110年4月7日舉行股東會,通過分割議案暨所附分割計畫書,於110年5月8日基準日分割予美杏公司等3家公司,但企業工會在公司進行商定留用及通知不留用程序時,策畫對公司進行具強制力的抗爭行為。

公司主張,原本接受客戶預訂110年5月11日起連續4天的高爾夫球賽,但是工會宣告罷工,並在110年5月11日凌晨3時起,在球場出入口,以人牆、小型汽車、廂型車及其他大型雜物作為障礙物,設置管制哨口,阻擋其他員工、球友及客戶的車輛進出往來,終致取消比賽,使公司喪失已確定可取得的營業收入至少613萬8730元;公司以工會罷工行為已侵害其財產權,向工會求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罷工行為是本於工會及勞工權益保障的正當行使,非以損害公司為主要目的,亦無行使權利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的損失甚大的情形,非屬權利濫用,雖然罷工行為阻礙公司事業正常運作 且與公司對抗,仍應予以適當保護,判決公司敗訴、工會免賠。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926



標題:美麗華球場工會罷工案 公司興訟求償二審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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