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涉詐1330萬助理費 一審重判12年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高雄25日電)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和胞妹等人涉嫌詐領助理費新台幣1330萬元,被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今天高雄地院一審宣判,曾麗燕遭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曾麗燕今天被高雄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合併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胞妹曾麗鴻合併判刑3年6月;曾麗燕助理曹雪禎判刑2年2月。可上訴。今天一審宣判出爐,曾麗燕手機關機,未對外回應。
曾麗燕涉詐領助理費案,去年1月遭雄檢偵結起訴,檢方認定她自民國99年起以低薪高報、虛報人頭詐領逾1330萬元,依貪污等罪起訴她及胞妹等13人。
檢方調查發現,曾麗燕自99年12月25日起歷任高雄市議會(縣市合併後)3屆議員,且於109年經補選為高雄市議長,但她卻涉透過胞妹曾麗鴻辦理提領、保管及發放公費助理薪資。
曾麗燕與胞妹2人多次利用遴聘公費助理機會,以虛報人頭助理名單或低薪高報助理薪資方式,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詐領金額達1330多萬元。檢方偵查時,曾麗燕辯稱是按先前慣例申報,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
檢方將曾麗燕和曾麗鴻、涉案助理等人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當時曾麗燕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她盡心盡力為民服務,也從沒有故意要將公費納為己用,靜待司法判決。(編輯:郭諭儒)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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