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民國104年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判刑業者劉得斌6年10月。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日前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新屋保齡球館在104年1月20日凌晨,因變電箱爆炸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員前往搶救,灌救過程中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突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殉職,另有 1人受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得斌為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館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

劉得斌在一審時辯稱,消防員救災本就有風險,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他,館內消防缺失均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後合格。

一審合議庭認為,救災當時分隊長指揮調度無不當,但保齡球館被查出多項缺失,消防人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難據此認定劉得斌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不採信他的說詞。

一審合議庭認為,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所為應予非難,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10月徒刑。

案經劉得斌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酌,劉得斌疏未定期實質檢修電源線及消防設備,確實有過失,上訴指摘消防指揮調度不當為無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刑劉得斌6年10月。

劉得斌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依據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未載明「電氣因素」「電線發火」的原因,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詳查館內消防設備功能,及消防設備師的供述與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文件,以及當下劉得斌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等,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方沛清)1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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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新屋球館大火業者判刑6年10月 最高法院指調查未盡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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