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後,中選會公告成立第17案。環保聯盟認公投結果將有損害,提告請求撤銷,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第17案公投提案歷經各階段程序的進行,最終已完成公民投票,因此公告本件公投提案成立的原處分,已實現(執行),且無可回復原狀,環保聯盟所提撤銷訴訟,已無實益而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全案緣於,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中選會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決議依法公告公投案成立,並予編號為第17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訂在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及楊木火等人不服,主張核四是否安全、能否商轉?具有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等利害關係,以其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聯盟等人並非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無提起本件訴訟的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訴訟,判其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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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 環團興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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