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擬推數位平台監管機制 學者:如何落實是關鍵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吉隆坡6日專電)大馬考慮仿效澳洲和加拿大實施數位平台監管機制,保障新聞創作者獲公平補償,大馬學者與實務界分析,「如何落實」雖是推動這項措施關鍵,也恐有政府欲控制社群媒體意涵。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昨天公告,引發星洲日報、中國報與東方日報等當地媒體關注。大馬考慮制定法規,要求網路巨擘Alphabet旗下的谷歌(Google)和臉書(Facebook)母公司Meta Platforms補償其取用內容的新聞來源機構,規範數位平台和應對網絡媒體不斷發展帶來的挑戰。
馬來西亞拉曼大學(Universiti Tunku Abdul Rahman)經濟學教授黃錦榮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如果這項規範目的是落實使用者付費或保障內容創作者收費權利,如果是在這個基礎上,推動這項措施就有合理正當性。
他認為,「如何落實」將是推動這項措施關鍵,即便諸如加拿大等國推行這些措施,仍有可能限制新聞流動效果。如果加拿大推行後尚且如此,馬來西亞一旦考慮仿效澳洲和加拿大實施的數位平台監管機制,保障新聞創作者獲公平補償,就要建立「落實」機制,而「我們在談判時的力量要往那裡傾斜」將是另外一個需要考量重點。
時事評論員馮振豪則從政府與媒體互動角度為例,認為政府在這個階段做這件事,或許凸顯意欲更加控制社群媒體,順利讓政府推動政策,也可以監控敵對政黨,這或可被認為是「政府因應社群媒體不斷發展的戰略措施」。
馮振豪表示,雖然這項規範目的是落實使用者付費或保障內容創作者收費權利,但舉凡付費一定有交易紀錄,留下「蛛絲馬跡」,這或能解讀「很明顯有包括政治或選舉動機隱含其中」。
不過,ACCIO大數據科技公司執行長劉哲涵認為,馬來西亞隨著民主化過程出現的政權輪替與人民公民素養提升,新聞自由已大幅提高,政府不會有再控制媒體心態。
通訊及數位部、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昨天與網路巨擘Alphabet旗下的谷歌(Google)和臉書(Facebook)母公司Meta Platforms等網路平台討論,擬考慮制定監管機制,以及因應網路媒體挑戰採取的關鍵措施。
根據公告,大馬考慮採取類似澳洲與加拿大實施的監管機制措施,澳洲通過全球第一個強制性新聞媒體談判準則,谷歌、Meta與新聞媒體達成自願補償協議,這也是公平補償重要性的例子。加拿大的C-11法案也是對串流平台實施規範。
公告並提出當前網路遭遇挑戰包括兒童性虐待、網路賭博、涉及3R(王室、種族及宗教)內容、詐騙和網路釣魚、銷售毒品和違禁品、假冒、傳播假訊息和假新聞等網絡挑戰。
不過,熟悉網路發展人士認為,馬來西亞雖考慮仿效澳洲和加拿大實施的數位平台監管機制,保障新聞創作者獲公平補償,這項立意雖好,但從目前進度觀察仍可能僅止於起步階段,距離「落實」仍有相當遙遠。(編輯:陳承功)1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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