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練猥褻女學生 二審判校方國賠123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一名國小男教練涉猥褻未成年女學生,女學生及家長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校方賠100萬元,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改判賠123萬多元,可上訴。
二審判決理由指出,男教練於女學生在校期間所為猥褻等行為,與他擔任教師職務的教學活動間有直接密切關連性,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侵害女學生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她的父母親基於父母的身分法益,校方應負賠償責任。
針對女學生與家長主張校方疏失,二審認為案發處所設有監視器,且為多人經過處所,並非校園危險空間,且校方在108年8月知悉男教練涉對女學生有不法行為,已啟動性平調查程序查處完成,此部分校方免負賠償責任。
根據判決書,女學生及家長起訴主張,男教練為女學生的教練,多次在校內對女學生親吻及摸胸部,導致女學生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及心理諮商,她的父母也受極大痛苦。
一審判校方須賠女學生新台幣100萬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判校方須賠女學生慰撫金80萬元、醫療費用2萬8572元、交通費用 2400元,以及賠償其父、其母慰撫金各20萬元,共計賠償123萬多元。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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