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等人因刑法誹謗罪被判刑確定,認為誹謗罪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誹謗罪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判決書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的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導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事實根基。

憲法法庭認為,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朱姓台商於民國106年間與王姓女子發生嫌隙,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員工,並說這是「通姦證據」。檢方認定朱男散布文字及猥褻圖畫而妨害王女名譽,依誹謗等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朱男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朱姓台商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鬱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先後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訴訟新制去年上路後,相關案件併案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年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宣判。(編輯:方沛清)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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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誹謗罪釋憲判合憲 惡意散播假訊息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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