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農委會去年1月間以雲林縣鬥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賄選判刑5月、緩刑確定,依農會法將吳錦宗解職。吳錦宗不服興訟,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吳錦宗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吳錦宗於民國110年1月間登記參選雲林縣鬥南鎮農會第19屆理事,並於同年3月初當選;吳錦宗被控於理事登記候選人期間,為助妻當選農會會員代表而賄選,一審刑事法院判刑5月,得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支付公庫新台幣6萬元及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案件未上訴,已確定。

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於111年1月間以吳錦宗被控賄選案件已判刑、緩刑確定為由,依農會法規定做出原處分,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並追溯自刑事判決確定日(即110年7月28日)起生效。

吳錦宗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違法,農委會在110年5月4日以吳男遭檢方起訴為由,對他做第一次解職處分,經他針對第一次解職處分聲請停止執行,獲法院110年12月底裁准確定,農委會才做出本件(第二次解職)原處分。

農委會表示,吳錦宗既經刑事判決判處保護管束確定,即應喪失理事候選資格,所以解除其理事職務,此也是為維護農民權益、農會選舉公正性等公益所必要。

法院認定,本件原處分跟之前110年5月4日解職處分(以吳錦宗遭起訴為據)明顯不同,農委會在本件是以吳錦宗已遭判決有罪確定為新事證而做出原處分,因此實質上為另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農委會以吳錦宗任職鬥南鎮農會第19屆理事期間,涉及賄選罪,而有受有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且執行未畢,依農業法解職規定作成原處分,解除其理事職務,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吳錦宗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吳錦宗敗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827



標題:鬥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賄選 不服遭解職興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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