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囤房稅2.0草案今天出爐,各縣市差別稅率雖由地方因地制宜訂定,但財政部將端出參考基準,縣市若已依基準訂定,但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如果縣市訂得比財政部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

初步規劃,基準應會區分「直轄市」、「縣市」、「離島」3大模組,訂定不同標準;待囤房稅完成修法,財政部會儘速公告相關基準。

政府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2.0方案,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今天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法草案,預告期30天,草案完成預告程序後,財政部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盼年底完成修法,明年7月1日起實施,後年5月房屋稅開徵適用。

這次修法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自然人(比如法人)持有者適用;財政部官員指出,這主要是為防杜房屋持有人藉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子分割為小坪數,拉低現值,以符合免稅條件,規避囤房稅2.0。

此外,新制雖對囤房族群加重稅負,但單一自住房屋的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將享有房屋稅1.2%降至1%的優惠。

財政部官員表示,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各縣市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因此,財政部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各自適用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金額」。

同時,為避免地方政府在訂定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時,標準過於寬鬆,導致囤房稅2.0方案形同虛設,同時為使發展程度相近縣市訂定的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財政部在修正草案中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

財政部官員指出,未來地方政府訂有差別稅率及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基準,如果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若地方訂的稅率比財政部基準更寬鬆,而造成稅損,由於地方沒盡到財政努力,中央將不予補貼。

財政部官員表示,地方未訂定囤房稅,可能原因包含來不及修自治條例,但後續未訂囤房稅的縣市,應依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計課民國113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換言之,地方政府沒有消極的空間。

官員指出,囤房稅完成修法後,相關基準會儘速公告。所謂「基準」,就差別稅率部分來說,就是以囤多少房為一個級距,而每個級距要課徵的稅率為何;初步規劃,基準大方向上會區分「直轄市」、「縣市」、「離島」3大模組,訂定不同標準。

此外,考量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房屋,也可能作住家使用,因此持有多戶非住家用房屋、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宜適用較高稅率,財政部這次修法增訂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就非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編輯:林興盟)1120818



標題:囤房稅2.0祭地方緊箍咒 財部擬設課徵基準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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