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新北市板橋警分局潘姓員警執行酒測時,強壓曹姓民眾在地約8分鐘致傷,一審判潘男賠償3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認為,潘男所為並非合法管束,今天駁回上訴,判賠30萬元確定。

全案緣於,潘姓員警於民國108年間與王姓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對逆向的曹姓機車騎士執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7毫克;曹男辱罵員警「你們這些廢物」遭上銬,被潘男拖行並以臀部強壓頭頸約8分鐘。

曹男訴請損害賠償主張,因為被潘姓員警刁難才出言辱罵,潘男明知他未抗拒上銬且已無反抗能力,不符管束要件,卻故意拖行、壓制,導致他身體多處受傷,因此向潘男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潘姓員警答辯指出,曹男是妨害公務現行犯且有喝酒,才採強制力壓制,且在等待支援巡邏車時,曹男兩度向他衝過來,已經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管束要件,屬於執行職務公權力的行為,請法官駁回曹男請求。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潘姓員警密錄器畫面及在場員警證詞,認為曹男沒有瘋狂或酒醉,或需要管束來限制其危害自己、他人的危險行為,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舉動,因此潘男的執法行為,難認屬於法令內的合法管束行為。

一審並指出,潘姓員警壓制曹男時還說:「你不要斷氣就好,其他我不管。」另對支援警力表示:「慢慢來沒關係,他現在臉被我壓在地上,可以跟他慢慢玩。」等語,足證潘男有意藉機壓制並傷害曹男。

一審審酌雙方家庭、經濟收入等情狀,判潘男應賠償慰撫金30萬元。案經潘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妥適,駁回潘男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處潘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潘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潘男未上訴而定讞。(編輯:蕭博文)1120815



標題:板橋警強壓騎士8分鐘致傷 判賠30萬元確定

地址:https://www.iknowplus.com/post/23456.html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