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新北市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案,將道路範圍拓寬,計畫案獲內政部核定。鴻運瀝青以土地遭納入範圍侵害財產權興訟。法院今天認定程序違法,宣告此變更案無效。可上訴。

全案緣於,新北市政府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線型,依原計畫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原計畫中0.1875公頃的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變更後的計畫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此變更都市計畫經內政部在110年9月13日核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公告同年9月29日起發布實施;鴻運瀝青化學公司認為,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大安段756地號土地,經都市計畫納入計畫道路範圍內,損害其財產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有利益衡量的瑕疵,應為違法;例如,進出工業區有迴轉需求的車流量、車輛類型及所需最小迴轉半徑等進行適當的調查或評估,但此都市計畫變更理由內,無隻字片語提及有劃設迴轉道的需求,未善盡計畫變更的說理義務,以及劃設迴轉道中央分隔島的寬度長達12公尺,已相當於計畫地區範圍內次要道路的寬度,明顯有衡量不足情形。

法院指出,本件已徵收未開闢的計畫道路未能向南銜接至高速公路涵洞,造成計畫道路與現狀道路不符的情況,究應採取何種變更方案,自應由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踐行「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程序後,重為通盤整體規劃,因此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無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810



標題:土地被納入計畫道路範圍 鴻運瀝青提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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