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0日電)中檢偵辦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前技佐宋立恆,涉賣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案,宋男第一波被判刑9年2月定讞;檢方日前第二波再起訴宋男與中間人等5人,另有247名買照人緩起訴。

台中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77歲鄭男、62歲賴男、57歲許男、57歲黃男共4人,利用民眾因無暇參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的心態,擔任中間人向民眾收取每人新台幣4000元至3萬元不等金額代辦。

被告鄭男等人扣除自身不法報酬後,以每張駕照4000元至8000元不等代價,向時任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宋立恆交付賄賂,由宋立恆自民國95年起至109年間止,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登載不實的駕駛執照核發或換發資訊。

宋立恆並盜用「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鋼印章,在駕駛執照紙本上蓋用印戳,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再由鄭男等4人轉交買照民眾,損害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的正確性。

全案經檢方偵辦,認定宋立恆與鄭男等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日前依法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總計133萬3500元。

另外,檢方審酌買照民眾蔡男等247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認定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酌定3萬元至12萬元不等金額的緩起訴處分金,總計緩起訴處分金1630萬元。

此外,台中地檢110年間曾偵辦宋立恆受不法業者委託,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給「買照人」後收賄,第一波起訴宋立恆、代辦業者與買照者等51人,全案於111年4月間判宋男9年2月定讞。(編輯:陳仁華)1131230



標題:航港局前技佐賣船艇駕照再起訴5人 247買照人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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