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勒斃前女友案 二審認非預謀改判15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新北張姓男子被控勒斃前女友案,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今天表示,原審以張男上網購買西瓜刀並搜尋刀法,以預謀犯案判刑有誤,張男是因盛怒失控萌生殺意將人勒斃,改判15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張姓健身教練與被害人原本是租屋同住的男女朋友,二人協議分手後,被害人與張男相約在民國111年2月間碰面整理搬遷物品。
判決指出,二人於晚餐、聊天後,張男因無法接受分手事實,詢問被害人能否留下來陪伴及其為何選擇與他人 交往,經被害人拒絕留宿並回答「愛到卡慘死」後,張男感覺受辱,基於殺人犯意,在被害人背對他側躺在牀上時,以右手勒住被害人頸部,左手將被害人頭部前推,並以全身力量壓制,導致被害人無法掙脫而窒息死亡。
判決指出,張男事後電聯2名友人稱欲自殺並交代後事,且在警方人員據報到場後,反鎖房門,在屋內持西瓜刀自戕,造成胸部穿刺傷及肺葉裂傷,經員警破門 將張男送醫急救,並扣得西瓜刀。
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判張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審理,今天改判15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張男案發前傳送友人的訊息內容,可見張男對被害人仍有不捨感情,且被害人是遭勒斃,身上少有抵抗或防禦性傷勢;西瓜刀刀刃血跡為張男的DNA型別,難僅憑張男於案發前上網購買西瓜刀並曾搜尋刀法,即認本案為預謀殺人,原審認定張男為預謀犯案明顯有誤。
判決指出,張男在二審審理稱「現在我覺得千錯萬錯還是我的錯,不管怎樣,殺人都是錯的,每個人有選擇自己愛的人的自由,包括被害人」。
此外,被害人家屬不願接受張男道歉,並請求法院判張男無期徒刑,但合議庭審酌,鑑定人推測張男具有中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刑之執行須有悛悔實據,並執行逾25年始得假釋,張男現年35歲,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若量處無期徒刑,得以期待假釋之期,能否復歸社會明顯有疑問,尚有悖於刑罰強調教化矯正的積極作用,因此認被害人家屬求刑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理由。
二審指出,張男在盛怒失控下,萌生殺意將被害人勒斃,並非事先縝密計畫所為,始終坦承殺人並交代犯案經過,在勒斃被害人後旋即持刀自殘,以玉石俱焚方式解決感情問題,造成27歲的被害人死亡及其家屬難以磨滅的創痛,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本件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也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適用,判決張男15年徒刑。(編輯:李錫璋)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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