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興訟阻國民黨持股移轉國有 二審廢棄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黨產會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以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訟,一審敗訴。二審今天認定原審適用法規不當,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做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原處分,主張其為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並不是受處分人,且對原處分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當事人不適格。原處分所命令移轉之標的是國民黨持有的2家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是國民黨,而非2公司的財產權利,且2公司股份的轉移,屬於股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是2公司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北高行表示,黨產會做成原處分,並沒有對2公司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2公司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由於2公司所提起訟訴的事實,在法律上明顯無理由,本件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判決駁回。
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審酌,原判決僅從形式上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以外之第三人,未審究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跟國民黨之間實則為「利害相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誤引與本案無涉的保護規範理論,遽以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原告不適格,而從程序上駁回,自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此外,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此原處分,聲請參加國民黨控告黨產會的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去年8月以不符要件為由,駁回確定。國民黨不服原處分(即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移轉國有)控告黨產會案件,一審北高行去年8月判國民黨敗訴,已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編輯:張銘坤)1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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