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首爾15日綜合外電報導)韓國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一審法庭今天宣判,判處李在明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第34庭今天就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作出前述裁決,認定檢方提出的兩項指控成立。

法院指出,被告人在選舉過程中面向選民發佈虛假資訊,有歪曲和損毀民意之嫌,被告人的罪責和犯罪情節相當嚴重。

李在明在庭審結束後向媒體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提起上訴。據報導,若終審裁定維持該判決,根據「公職選舉法」和「國會法」,李在明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韓國的選舉法規定,被宣告緩刑者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年內無被選舉權。這意味著李在明無法參加下屆總統選舉。(編輯:陳正健/核稿:陳彥鈞)1131115



標題:韓國在野黨領袖李在明涉違選舉法 一審判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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