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特別休假安排應依照勞工意願排定,僱主不得幹涉或指定勞工應排在哪1日特休。僱主如果有勞工出勤需求,應與勞工協商,如果勞工堅持休假,僱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長陳素芬遭指職場言語霸凌,員工想請特休假被罵;陳素芬昨天致歉說,求好心切,未來會調整口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依各事業單位屬性不同及行業特性,或許有營運事業單位須每天安排人手,或行業別有淡、旺季,如果僱主真的有需求,應與勞工協商調整。

他說,勞資雙方應多協商特休假排定,才不會造成僱主營運或勞工休假困擾。(編輯:李明宗)1131024

陳素芬
黃維琛


標題:特休假依勞工意願排定 僱主若盼出勤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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