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劉建邦台北24日電)西班牙男子奧納德涉詐被驅逐,於等候二度遣送期間聲請提審,法院予以駁回,但告發移民署人員收受提審票後未依法將奧納德解交法院,涉有刑責,請檢察官另行偵辦。

移民署回應,禁止奧男入國並遣送出國案,均依照規定辦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另為告發,等收到通知書後,將協助移民署人員委任律師配合說明。

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嫌在義大利犯下汽車租售詐騙案,於民國108年間入境台灣,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

內政部移民署10月18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廢止奧納德居留許可、註銷居留證並決定強制驅逐出國,並派員將他帶到機場,19日搭機出境,期間奧納德聲請提審,法院裁定應予釋放。

奧納德遭新加坡拒絕入境,於20日清晨返回到桃園國際機場,移民署發下告知書禁止入境,並依移民法規定,要求他在等待遣送出國期間,須在指定照護處所照護。奧納德不服,二度聲請提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移民署20日晚間再將奧納德遣送出境,已飛抵德國,並完成交接作業。

二度聲請提審部分,裁定指出,移民署人員告知奧納德在機場照護室受照護、遣送至他國,已達剝奪人身自由程度,但奧納德已被他國人員接走,受逮捕、拘禁狀態已不存在,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或釋放,因無提審實益,22日裁定駁回。

職權告發部分,法官指出,為強化提審功能,提審法規定,逮捕、拘禁的機關人員,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給法院,且負有刑事責任。

法官指出,本件提審票於10月20日晚間8時29分送達移民署,但是奧納德卻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經安排搭機前住德國,就移民署人員違反提審法規定部分,應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提審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同法第11條規定,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蕭博文)1131024

奧納德


標題:涉詐西班牙男驅逐案 法官告發移民署人員違反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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