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18日電)檢調查出,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擔任議員時涉與綠能廠商約定收賄新台幣5900萬元,向縣府施壓使業者優先取得同意函,黃凱迄今收取1480萬元。新北地檢署依法起訴黃凱等9人。

檢調查出,李姓、連姓、劉姓、賴姓綠能廠商於民國109年間,為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由李姓業者拜託時任議員黃凱當「顧問(門神)」,並承諾支付5900萬元,作為黃凱向雲林縣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縣府核發同意函的賄款。

檢調調查,黃凱分別以陳男、王男作為人頭,設立2間公司,並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受業者5900萬元賄款。

檢調追查,黃凱隨後向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請託、關說,並多次聯繫李俊興催促申請進度,李俊興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業者案場設置進度,更將縣府內部祕密文件傳給黃凱,黃凱再轉傳給李姓業者、進而轉傳給劉姓業者等人知悉。

檢調查出,雲林縣政府承辦人因受李俊興指示而優先處理,使業者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業者也開立共1480萬元支票給黃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今天偵結,依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凱,不過考量黃凱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此外,檢察官並依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嫌起訴李俊興,審酌李俊興坦承犯行卻避重就輕,請求法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檢察官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罪嫌起訴4名綠能業者,其中劉姓綠能廠商實際負責人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檢察官審酌行賄金額及行賄後所得數億元利益,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另2名人頭與黃凱的貼身助理周女則依涉犯洗錢防制法起訴。(編輯:林恕暉)1131018



標題:雲縣議長黃凱涉收賄千萬護航廠商 新北檢起訴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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