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不滿院方規定出國須申請而興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台大醫院基於其特殊性質及維護於緊急情況下仍能正常運作,規定符合必要及合理性,判決工會敗訴,可上訴。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主張,台大醫院訂定「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限制員工不論任何假別,只要休假出國,即應於院內差勤管理系統,檢具出國期間與地點,經院方核准後才能出國,若出國經奉准後有變更出國日期者,應重新辦理出國暨請假手續,否則將遭到懲處。

工會認為,依勞基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僱主對於勞工請休事假、婚假及特休假,並無因為員工安排出國而有准駁休假與否的權限,院方的出國規定侵害員工居住遷徙自由,違反公序良俗,並違反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應屬無效,並停止適用。

台大醫院指出,台大醫院身為國內大型公立醫療院所,員工人數將近7000人且每日服務人數將近上萬人次,為符合主管機關法令、維持醫療業務順利運作,並嚴格落實預防疾病感染的管制需求,以保護所有院內人員含病患的生命身體健康,自民國95年即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相關規定,訂定注意事項。

台大醫院表示,院方的出國規定並未禁止員工出國,而是基於大型醫療院所的特殊性,讓醫療業務順利運作以維持醫療量能及預防疾病感染風險而依法制定,應具有合理性而得以拘束所屬人員,工會反對並主張應禁止適用出國規定,應無理由。

北院指出,醫療院所本質上與一般著重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性質不同,除提供日常醫療保健服務的公共任務,更須於緊急突發狀況下,配合公衛主管機關的指揮提供醫療服務,辦理公共衛生協助事宜。台灣歷經幾次世界流行性重大疫情,台大醫院是具指標性地位的醫療院所,兼負災難醫療救援工作,重要性自不待言。

北院認為,台大醫院為求各醫療單位得以預為妥善安排日常各項業務執行的人力,並於遇緊急情形時得以迅速調度適當人力支援,維護醫院於緊急情況下業務的合理運作,而須事先掌握員工出國人力需求,要求員工於排定休假出國時,應依注意事項的規定申報,尚屬合理。

北院指出,台大醫院的出國規定並未禁止所屬人員出國,也不是准駁員工休假出國,事實上也未曾有員工申請出國遭院方否准出國的情形,難認有構成不當限制員工休假的權利可言。(編輯:戴光育)1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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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工會爭出國免報備敗訴 一審判台大醫院規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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