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日電)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台北地檢昨天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律臉書粉專分析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滅證之虞,因此,特別討論羈押規定。

由律師蕭奕弘撰寫法律資訊文章的臉書(Facebook)粉專「一起讀判決」,今天針對「檢察官訊問後認定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滅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此討論羈押規定。

「一起讀判決」指出,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羈押被告有4要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必要、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偵查中案件,法官只會「形式審查」檢察官所提供資料,這次檢察官認定柯文哲涉犯罪名為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斷被告是否「很有可能」構成犯罪,目的只在判斷有無保全必要,不在確認被告的罪與罰;因此,法官只要依照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及問被告後,達到「很可能如此」的心證即可。

法定羈押事由部分,現行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原因有4種,羈押時,法官要說出符合哪個事由,分別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重罪是指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預防性羈押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特定犯罪之虞。這次檢察官認為的羈押事宜,包括串滅證之虞,以及重罪,因為柯文哲涉及的罪名包括5年以上圖利罪、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符合重罪羈押事由,就串滅證可能性,會從「有事實足認」向下調整成「相當理由」。

羈押必要部分,羈押應符合比例原則。第101條一般性羈押的用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第101-1條預防性羈押則是「有羈押之必要者」。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看法官針對案情判斷。

沒有不得羈押情形部分,最後在3種情形下,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法官不得駁回,只能同意具保停止羈押,包括輕罪、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治療。(編輯:陳仁華)1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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